|
林春霞的丈夫去世后,她和儿子住在公公的房子里。在公公也去世后,林春霞的小姑子刘泗蓉私自把房子卖掉,却没给林春霞母子一分钱。林春霞提出她的儿子刘斌也应该享有那套房子的继承权,但刘泗蓉却说这套房子的产权只属于她自己一个人。
林春霞的老家在四川省新津市,1986年她来到成都,经人介绍认识了刘世林,两人情投意合,很快就住在了一起,但没有办理结婚证。第二年,他们的儿子刘斌出生了。林春霞和刘世林当时觉得办理结婚证麻烦,就拖着一直没有去办,而这一拖就是四年多。在此期间,夫妻俩做点小生意,日子过得也算不错。然而,1992年一场意外打破了林春霞平静的生活。她和丈夫在一次外出时发生了车祸,刘世林不幸去世,林春霞自己也落下了残疾。
突遭变故,林春霞只好带着儿子住到了公公家里。婆婆已经去世多年,公公接纳了林春霞母子。但1995年,公公也去世了,此时刘世林的妹妹,也就是林春霞的小姑子刘泗蓉提出她要买下父亲的这套房。因为小姑子刘泗蓉与公公是同一个单位的,她以内部职工的身份只花了几千元就买下了公公那套房子,产权也归到了刘泗蓉的名下,林春霞当时也没有提出太多疑义。当时的林春霞母子并没有意识到这起房屋买卖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什么影响。
不久,刘泗蓉说要把房租出去换点钱贴补家用,林春霞也只好带着儿子搬到另一处居住,那里也是公公名下的房子。而不久刘泗蓉一家也一起住到了那里,并且占了三居室中的两间,林春霞和儿子只好挤在一间8平方米的小房间里。这时她觉得只要有个地方住就知足了。不知不觉中,时间到了2003年,林春霞的儿子刘斌已经是个16岁的小伙子了,狭小的房间让母子两人都觉得不太方便。想到以后儿子还要结婚等事,林春霞开始为房子的事发愁了。
此时,她听说刘泗蓉将原来买下又出租的那套房卖掉了,但一分钱也没给她们母子俩。林春霞意识到既然房子以前是公公的,那么虽然丈夫不在了,儿子刘斌也应该有份啊。于是林春霞找到刘泗蓉提出儿子刘斌也应该享有那套房子的继承权。而刘泗蓉说房子产权早就属于她一个人了,并且还拿出了一张法律文书,那是一张成都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原来,刘泗蓉当初是得到了公证处的公证才独自继承了那套房子,可林春霞觉得儿子刘斌也应该是公公的继承人,房子怎么就让刘泗蓉一个人继承了呢?对此,成都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说,1996年刘泗荣来到公证处要求独自继承她父亲的财产。随后公证处到刘泗蓉所在的单位进行了解,这才发现刘泗蓉隐瞒了事实真相,她并没有提及自己有一个已经去世的哥哥。公证人员询问刘泗蓉她的哥哥有没有子女,刘泗蓉回答是没有。
刘泗蓉当时在公证处还写了一个声明,表示以后如果发现已故的哥哥刘世林有子女,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她自己负责。就这样,成都市公证处给刘泗蓉出具了公证书,刘泗蓉也就顺利地继承了父亲的那套房子。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林春霞认为刘泗蓉不仅骗了公证处也欺骗了她。但刘泗蓉说自己的继承行为是公证处公证的,不是诚心欺骗,责任并不在自己。
刘泗蓉坚持称是公证处当时的调查工作不认真,而不是自己存心隐瞒。对这点,公证处承认他们当时没有进行深入查实,确实存在过错,他们会吸取教训,但是把责任全推给他们有些冤枉。公证处认为,当年刘泗蓉明明知道哥哥刘世林有个儿子刘斌,在提出公证的时候却故意隐瞒才造成后来这一系列的麻烦,后来公证处取消了公证书。
公证书虽然撤消了,但是原来的那套房子已经被刘泗蓉卖掉了,事实不可更改了。林春霞母子认为刘泗蓉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双方协商不成,林春霞母子将刘泗蓉起诉到了法院。2006年5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房产刘斌应享有继承权,刘泗蓉应支付给房屋的另一继承人刘斌房屋折价款两万多元。
为了房子的事,一起生活了多年的姑姑刘泗蓉和林春霞母子关系彻底僵了,他们经常发生争吵。在记者采访的几天里始终没有看到他们同时出现。虽然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但双方似乎都不愿看到对方。面对家里这个局面,刘斌的心里非常难过,他说自己活得很累。听邻居们讲,其实在打官司之前,刘斌和姑姑刘泗蓉的关系还是很不错的。
刘斌觉得姑姑的做法太狠心了,现在他与姑姑刘泗蓉已经行同陌路了。就在双方关系越来越紧张的时候,林春霞惊讶地发现她们现在居住的原属于公公这套房子,产权也已经在刘泗蓉的名下了。原来,早在几年前,他们现在住的这套房子也已经由刘泗蓉出钱买下了,产权也是刘泗蓉的。对此刘泗蓉说这很正常,因为当时买房时是有政策规定的。
刘泗蓉说,父亲的房子是公房,按当时的政策需要有成都市户口才能买成个人产权,而林春霞的户口不在成都,刘斌当时也没有户口,所以她就成了惟一有资格买这套房子的。但是林春霞认为,即便自己没有资格,现在刘斌有了户口,既然房子是刘斌爷爷的公房,那刘斌对这套房也应该有继承权。林春霞母子觉得如果这套房子完全归刘泗蓉所有了,那么刘泗蓉随时会让他们搬出去,到时候他们就会无家可归了。于是林春霞母子再一次将刘泗蓉告上法庭,提出这套房子不应由刘泗蓉一人享有产权。
而刘泗蓉也不示弱,她将林春霞母子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判令林春霞母子搬出属于自己的房子。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春霞母子没有证据证明刘泗蓉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不合法,驳回了他们的诉讼,同时支持了刘泗蓉的要求,认为刘泗蓉是房子的合法所有权人。
2006年5月底,法院判令林春霞母子在3个月内搬出属于刘泗蓉的房子。面对判决,林春霞母子不知所措,经济并不宽裕的他们担心将来会无家可归。目前,林春霞母子准备提起申诉,她们不知道等待他们的将是怎样的结果。
现在法院已经判定了刘斌有继承权,那到底刘斌继承的是他父亲的遗产还是他爷爷的遗产?
刘斌在这个案子里是代位继承,就是代替他的父亲去继承爷爷的遗产,因为他的父亲是先于爷爷死亡的,如果他父亲活着,就由他父亲和父亲的兄弟姊妹还有爷爷的其他继承人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但是父亲先于爷爷死亡了,那么他空下来的位置
就由父亲的子女刘斌来代这个位置来继承,这叫代位继承。理论上来说孙子是不能成为爷爷的第一(法定)顺序继承人的,只不过是父亲因为先于爷爷去世了,在这种情况下是儿子代替父亲填补了这个空缺的位置。
在这个个案当中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那份公证。虽然公证处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也撤销了这个公证。但是事实已经造成了,这个事实是那套房子已经卖了,您怎么看公证机关在整个事件当中所扮演的角色?
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公证机关要尽审查的义务。公证机关要去审查进行调查来确认申请人所陈述的情况是准确的,然后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才能拿着这个继承权公证书去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可能正是由于当时公证机关的这些工作上的疏漏,才使得一家人打起这个官司。
现在的问题在第二个官司上,法院认定现在的这个房子孩子的姑姑就是房子的合法所有人,难道在这样的情况下,姑姑就可以把这母子两个人扫地出门吗?
刘斌母子为了第二套房子又把刘泗荣告上法庭,我想应该是和他们起诉第一套房子的时候结果是相像的,因为房子的来源是相同的,都是爷爷的公房。爷爷死了以后,近亲属还可以继续享有对爷爷遗产这套房子的使用权。
第一套房子在起诉的时候法院判了刘泗荣要给刘斌两万多块钱的作为房屋的折价补偿,那么第二套房子刘斌母子又起诉,法院为什么没有判给刘斌母子一定的补偿呢?
法院应该是和第一次判决相似。
在这个案件当中有一个事实,就是刘世林和林春霞两个人没有结婚,所以他们不是正式的夫妻关系,如果他们当时正式去登记了,现在的局面有没有可能完全不一样呢?
她没有办结婚登记并不等于说她对丈夫的遗产就完全没有权利,她属于酌分遗产请求权人。因为她跟丈夫毕竟共同生活了若干年,那么他们之间形成一个彼此扶养与被扶养的关系,所以她完全可以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请求从丈夫的遗产当中分得一部分,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